球類運動

110年臺中市北區體育會籃球社區聯誼賽

比賽制度:
1、視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,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。
2、每場時間為8分鐘;若得分先達到13分者或時間終了,得分多者為勝隊。
3、得分判定情況如下:
   投球中籃算兩分、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。
   混合組女生進球,二分球、三分球、罰球各加一分。
4、比賽中所有侵人犯規,均判罰球兩次,三分線外投籃犯規,得判罰球三次,罰完對方球。球進算加罰一次;進攻犯規不罰球。
5、親子組參賽球隊若遇國小以下學童,持球進攻及投籃時,國中以上(含成人)不得以"蓋火鍋"方式封阻投籃。違者判罰球兩次或三次。
6、本賽事不採用籃下禁區三秒(以全民參與運動為目標)。
7、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,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,其暫停時間為一分鐘。其餘時間沒有暫停。
8、比賽開始時,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3人時,判定棄權。
9、球權依猜拳決定。所有發球(不得超過五秒)均需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發球線後開始比賽。發球時,發球員不得直接投籃,否則喪失控球權。
10、每次發球時,均由對方觸(摸)球,但觸(摸)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(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,再犯則獲一次罰球(一球一分),並繼續獲控球權)。
11、投籃不進,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,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(單足回線);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,得分不算,並喪失控球權。
12、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,除裁判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、或裁決抗議及每局最後10秒,等均需停錶外,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,死球時可請求換人。
13、參賽球員需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定,則取消參賽資格,一經判定即為終決,無任何上訴之規定。
14、比賽時間終了,若得分相同,則兩隊各派一名球員交互罰球,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
15、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,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,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16、天候指引: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,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。(1)延後比賽日期。(2)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。(3)取消比賽。
17、申訴處理: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,必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,並繳交新台幣五百元保證金,若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,則退還保證金,否則予以沒收。
18、除上所述,其餘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頒佈之最新籃球規則。
19、本競賽制度如有未盡事宜,本會得隨時增補修定之,以臻公平、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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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若是團體報名,若個人申請退賽即代表團體一起退賽。

3.報名截止日或額滿前可申請退賽,將於15日內扣除退費處理手續費100元後退回指定帳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