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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類運動
2018臺中市北區三對三籃球社區聯誼賽
大會報到時間07:30-10:00,
所有賽程請於一小時之前至各場地記錄台檢錄
進出籃球場一律由松竹五路操場側門。
軍福十九路、十八路之葳格高中南北校門均不開放。
一、 |
開幕時間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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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8月4日(週六)早上10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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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活動組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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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社區三對三籃球賽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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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國小應屆畢業男生組:106學年度國小應屆畢業男生(現就讀國一新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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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國小應屆畢業女生組:106學年度國小應屆畢業女生(現就讀國一新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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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男女混合國中組:國中以下學生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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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男女混合高中組:高中以下學生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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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男女混合社會組:高中以上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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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社會女子組:高中以上女生,可跨組參加其他男女混合組別,報名全市總決賽時仍可跨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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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家庭親子組:夫妻、父母或同一家庭,跨兩代以上親子關係之親屬。(球員可跨組報名其他組別,但報名全市總決賽時則不能跨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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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青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38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20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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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|
壯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45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40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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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|
老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50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50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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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|
鄰里組:男女不拘,年滿20歲,設籍於同一里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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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|
機關團體組:男女不拘,限同公司機關行號教、職、員、工等正式聘雇人員。30人(含)以下得與其他30人以下機關團體共同組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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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 |
國中男子組、女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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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 |
高中男子組、女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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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 |
國小男子組、女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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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 |
社會青年男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:高中以上(不含高中),未滿38歲男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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趣味投籃闖關賽:所有現場觀眾與球員眷屬皆可報名參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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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各社區聯誼賽前6名隊伍,得向區體育會報名後,由各區體育會統一薦送參加。 |
<五人制全場>每場打2節,每節各10分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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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組別共7組(每組限8隊):每隊限報15名球員,女生可參加男子組,學生組含應屆畢業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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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國小男子組、女子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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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國中男子組、女子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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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高中女子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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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社會男子組、女子組 |
參賽資格:設籍、就讀或工作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北區行政區內。 |
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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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每隊限報四人參加比賽,其中一人兼任隊長,一人為候補選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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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每位球員不得跨組及跨隊參加比賽,違者取消該隊、員比賽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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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比賽中球員除非因故受傷,否則不得替換,若受傷兩名選手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,不足兩人時則宣判視同棄權,由對方隊伍獲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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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比賽期間,凡無故棄權者,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,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並依相關規定議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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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比賽球員應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備查。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。〈大會視需要,準備號碼衣。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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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球員資格之申訴: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,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,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,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不得參加比賽,亦不受理其抗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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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各球員重複報名,並未能於賽程抽籤前確定其歸屬者,該球員即以第一次實際出賽之代表球隊為其歸屬。若其以同名同姓為提出抗辯,應自行向大會提出證明,否則大會得取消該隊參賽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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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,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,以棄權論;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;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,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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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比賽制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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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,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。 |
2. |
每場比賽採3戰2勝制,每戰時間為6分鐘;若得分先達到12分者或時間終了,得分多者為勝隊。 |
3. |
得分判定情況如下:投球中籃算兩分、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。女生進球不另外加分。 |
4. |
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,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,其暫停時間為一分鐘。 |
5. |
比賽開始時,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3人時,判定棄權。 |
6. |
所有發球(不得超過五秒)均需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發球線後開始比賽。發球時,發球員不得直接投籃,否則喪失控球權。 |
7. |
每次發球時,均由對方觸(摸)球,但觸(摸)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(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,再犯則獲一次罰球(一球一分),並繼續獲控球權)。 |
8. |
投籃不進,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,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;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,得分不算,並喪失控球權。 |
9. |
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,除裁判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、或裁決抗議等均需停錶外,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。 |
10. |
參賽球員需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定,則取消參賽資格,一經判定即為終決,無任何上訴之規定。 |
11. |
比賽時間終了,若得分相同,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,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。 |
12. |
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,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,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。 |
13. |
天候指引: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,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。(1)延後比賽日期。(3)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。(3)取消比賽。 |
14. |
申訴處理: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,必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,並繳交新台幣五百元保證金,若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,則退還保證金,否則予以沒收。 |
15. |
除上所述,其餘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頒佈之最新籃球規則。 |
16. |
本競賽制度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增補修定之,以臻公平、完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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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參加資格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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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各區體育會彙整區聯誼賽前6名報名隊伍,統一向承辦單位報名。 |
2. |
企業、機關組外,其他組別,各區聯誼賽前6名隊伍,得報名參加。 |
3. |
參加決賽隊伍,需以預賽陣容出賽,不得更換隊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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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中球員除非因故受傷,否則不得替換,若受傷兩名選手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,不足兩人時則宣判視同棄權,由對方隊伍獲勝。 |
4. |
比賽期間,凡無故棄權者,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,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並依相關規定議處。 |
5. |
比賽球員應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備查。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。〈大會視需要,準備號碼衣。〉 |
6. |
球員資格之申訴: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,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,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,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不得參加比賽,亦不受理其抗辯。 |
7. |
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,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,以棄權論;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;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,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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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賽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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賽程一律由主辦單位排定,於賽前一週公布,不得異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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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獎勵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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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各組取前三名每人頒發獎牌乙面。 |
2. |
各組取前六名參加全市總決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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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附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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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凡參加比賽之隊、職員之交通食宿事宜,均由球隊自理。 |
2. |
大會另訂隊伍報到時間,隊伍僅需派一名代表報到即可。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單場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,並向記錄臺報到。 |
3. |
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、規則問題。 |
4. |
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、鑼鼓及汽笛,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,加油棒則不受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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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隨時修訂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