球類運動

107年臺中市新社區三對三籃球社區聯誼賽

     
一、 目的
    為鼓勵民眾參與正當休閒活動,培養規律運動之良好習慣,鍛練強健體魄,並養成健康生活之知能。透過正向互動籃球聯誼賽,鬥智鬥體力,除增進人際關係外,也對國人身心成長有所助益。
     
二、 指導單位
    教育部體育署
     
三、 主辦單位
   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
     
四、 承辦單位
    臺中市新社區體育會
     
五、 協辦單位
    臺中市新社高級中學、新社區協成守望相助隊
     
六、 活動日期
    107年8月19日(星期六)8時至17時
     
七、 比賽地點
    臺中市新社高中籃球場
     
八、 參賽資格
    各組參賽隊伍之隊員中至少1人要設籍或就讀或工作所在地位於台中市新社區、東勢區、石岡區、和平區。
     
九、 報名方式
    請連結BonnyGo波力宏極線(www.bonnygo.com.tw)再登入本活動的線上活動報名系統報名。
報名截止:至7月31日(星期二)止。
   
註:    
  1. 每位球員不得跨組及跨隊參加比賽(家庭親子組及社會女子組除外),違者取消該隊員比賽資格。
  2. 比賽中球員除非因故受傷,否則不得替換,若受傷兩名選手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,不足兩人時則宣判視同棄權,由對方隊伍獲勝。
  3. 比賽期間,凡無故棄權者,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,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,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並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  4. 比賽球員應攜帶學生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備查。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。(大會視需要,準備號碼衣)
  5. 球員資格之申訴: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,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,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,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,不得參加比賽,亦不受理其抗辯。
  6. 各球員重複報名,並未能於賽程抽籤前確定其歸屬者,該球員即以第一次實際出賽之代表隊為其歸屬、若其以同名同姓為提出抗辯,應自行向大會提出證明,否則大會得取消該隊參賽資格。
  7. 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,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,以棄權論;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;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,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。
     
十、 比賽項目
   
(一)<社區三對三籃球賽>每隊限報四人參加比賽,其中一人兼任隊長,一人為候補選手。
  a.    
    (1) 視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,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。
    (2) 每場比賽採三戰二勝制,每戰時間為6分鐘;若得分先達到12分者或時間終了,得分多者為勝隊。
    (3) 每隊限報四人參加比賽,其中一人兼任隊長,一人為候補選手。除家庭親子組及社會女子組外,球員不得跨組及跨隊。
  b. 比賽組別:
    (1) 國小應屆畢業男生組:106學年度國小應屆畢業男生(現就讀國一新生)
    (2) 國小應屆畢業女生組:106學年度國小應屆畢業女生(現就讀國一新生)
    (3) 男女混合國中組:國中以下學生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
    (4) 男女混合高中組:高中以下學生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
    (5) 男女混合社會組:高中以上 (不含高中),每隊至少需有1位女性隊員出賽。
    (6) 社會女子組:高中以上女生,可跨組參加其他男女混合組別​,報名全市總決賽時仍可跨組。
    (7) 家庭親子組:夫妻、父母或同一家庭,跨兩代以上親子關係之親屬。(球員可跨組報名其他組別,但報名全市總決賽時則不能跨組)
    (8) 青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38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20歲。
    (9) 壯馬組:男女不拘,年滿45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40歲。
    (10) 老馬組:男女不拘,任一選手至少滿50歲(含)以上,下場三人年齡總和須達150歲。
    (11) 鄰里組:男女不拘,年滿20歲,設籍於同一里別。
    (12) 機關團體組:男女不拘,限同一工作單位之公司行號、機關學校等團體。30人(含)以下得與其他30人以下機關團體共同組隊。
    (13) 國小男子組、女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
    (14) 國中男子組、女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
    (15) 高中男子組、女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
    (16) 社會青年男子組(無全市總決賽):高中以上(不含高中),未滿38歲男生。
     
十一、 獎勵
   
(1) 各組取前六名,頒發精美獎品。
(2) 三對三各組取前六名參加全市總決賽,但同一人有參加不同區比賽者,只能擇一區報名全市決賽。
     
十二、 活動聯絡人
    呂順安 0910-662-049
陳晉佳 0921-809-411
     
十三、 競賽制度及規則
   
1. 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,每隊至少以出賽2場為原則。
2. 每場比賽採3戰2勝制,每戰時間為6分鐘;若得分先達到24分者或時間終了,得分多者為勝隊。
3.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:投球中籃算兩分、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。女生進球不另外加分。
4. 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,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,其暫停時間為一分鐘。
5. 比賽開始時,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3人時,判定棄權。
6. 所有發球(不得超過五秒)均需由對方先觸球及雙足站於發球線後開始比賽。發球時,發球員不得直接投籃,否則喪失控球權。
7. 每次發球時,均由對方觸(摸)球,但觸(摸)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(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,再犯則獲一次罰球(一球一分),並繼續獲控球權)。
8. 投籃不進,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,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;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,得分不算,並喪失控球權。
9. 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,除裁判暫停時間、球員受傷、或裁決抗議等均需停錶外,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。
10. 參賽球員需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,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,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,若確實違反規定,則取消參賽資格,一經判定即為終決,無任何上訴之規定。
11. 比賽時間終了,若得分相同,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,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。
12.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,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,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。
13.
天候指引: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,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。
(1) 延後比賽日期。
(2) 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。
(3) 取消比賽。
14. 申訴處理: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,必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,並繳交新台幣五百元保證金,若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,則退還保證金,否則予以沒收。
15. 除上所述,其餘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頒佈之最新籃球規則。
16. 本競賽制度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增補修定之,以臻公平、完善。
     
十四、 附則
   
1. 凡參加比賽之隊、職員之交通住宿事宜,均由球隊自理。
2. 大會另訂隊伍報到時間。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單場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,並向記錄臺報到。
3. 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、規則問題。
4. 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、鑼鼓及汽笛,以避免影響比賽。
     
十五、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本會修正公佈之。
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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